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宏阔视野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强调“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这一重要论述,唤醒了人类尊重自然、关爱生命的意识和情感,喻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考量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开启了新一轮在环境伦理语境中对自然价值观、理想人格、美德伦理、公平正义的探讨,为推进绿色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尊重生命的绿色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用“命脉”把人与山水林田湖连在一起,生动形象地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唇齿相依的一体性关系,揭示了山水林田湖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统筹优化对人类健康生存与永续发展的意义。绿色是生命的本色,是山水林田湖充满生机活力和健康安全的体现,也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和提升幸福度的象征。绿色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践行绿色化,建设美丽中国,首先要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表达了一种尊重生命的绿色价值观。
绿色价值观是从生命维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认知。依据当代有机科学的发展成果,我们发现了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要素之间存在相互依存、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和谐共生、动态平衡规律,而“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则从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的辩证关系角度,展现了人、生命、自然共生共荣的本原性诉求,为建构中国环境伦理提供了一种整体的认知方式。
绿色价值观是从当代生态学视域对人与自然价值关系的新阐释。“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凸显了人类生存的根基所在以及人与山水林田湖之间价值关系的协同性和多样性,昭示人们应该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视角研究自然的多重价值。自然的价值是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并通过人化自然和自然化人得以体现。作为一个价值体系,自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等多方面。由于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有赖于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有序,因此,自然的生态价值更具基础性。
自然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为:自然承载生命、孕育和滋养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人类提供生态福利、生态服务和生活空间,包括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源、适宜的光照、宜人的气候等;自然自身固有的创生价值、自净价值和平衡价值,能够维护作为人类家园的地球的绿色和健康。是否承认自然的生态价值,直接决定着人类在处理其与外部生态环境关系上的伦理判断、道德追求和行为方式。“生命共同体”论断,反映了人类对生态健康安全和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的客观需要和价值认同,对绿色产品、绿色空间、优美宜居的期待,为建构中国环境伦理提供了价值支点。
珍爱自然的生态美德观
习近平总书记把山水林田湖形象比喻为生命共同体,要求人们“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些论述,蕴含着人类保护地球家园的道德责任和行为规范,对于培养人们珍爱自然、呵护地球的生态美德,塑造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
“你善待环境,环境是友好的。”润泽、呵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给予大自然充分的道德关怀,是为了人类能拥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绿色空间,实质上就是善待、关爱人类自身。人类应该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内化为人的德性修养、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外化为护育自然、绿色治理、生态修复等具体的环境道德行为规范和环保实践,以是否有利于人类健康生存和生态安全作为衡量人类善恶行为的新的道德标准和道德标尺,自觉承担起营造可持续的生命支撑体系以及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等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真实意义,也是环境伦理建构的新向度。
从美德伦理视角看,“生命共同体”理念内含着对人类环境行为的德性要求,主要表现为:“求真”,即了解生态学和生物学的科学方法,掌握自然生态系统的知识,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性、丰富性和内在统一性,进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自觉维护生态平衡。“择善”,即对自然充满珍爱之心,并将道德关怀投向自然界,善待生命,履行环境保护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适度、节制、简约的态度对待生活,追求人类可栖居的最佳状态。“臻美”,即对自然怀有赞美之情,欣赏自然,发现自然之美,达致人与自然在生命节律上的和谐共进。
增进民生福祉的环境正义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人与山水林田湖的关系,折射出生命共同体所承载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今天,人们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其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代表着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可持续生存利益。从根本上说,经济利益的实现受制于环境利益,经济发展最终有赖于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增值。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协调好不同区域主体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分配和享用环境资源、分担环境责任、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关系,倡导环境代内正义和环境代际正义,保持区域间环境利益的公正性,是我们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环境权与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为我们从法理上确认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环境权,重塑环境正义,实现绿色富国、绿色惠民和中国美丽提供了理论指引。环境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需要我们强化和完善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社会机制,健全政府环境责任,完善环境法律基本制度,进而保障人民群众及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权益,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