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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

    跨区法院应尽快“跨”出去

    作者:周青桐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15版)

        【光明说法】  

        提要:前几年,曾有地方法院的领导说:“本地企业在我这里打官司,基本上没输过。外地企业来打官司,基本上没赢过。”司法地方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见一斑。

     

        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样本,北京四中院、上海三中院自2014年底挂牌以来,至今已开门办案满两年。

     

        两年间,两家试点法院在排除外来干扰、破解司法地方化痼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障碍、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也应高度重视,花大力气予以解决,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享有最高权威,地方的权力都来自中央授权,不得各自为政。但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有的还很严重。面对种种不合理甚至明显违法的案件,司法机关本应居中裁判,平等保护本地、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改革之前,我国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地方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加之一些党政领导视司法机关为工作部门,公然批条子、打招呼干预案件处理,地方法院往往难以招架,独立公正地居中裁判也就无从谈起。

     

        让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前几年,曾有地方法院的领导说:“本地企业在我这里打官司,基本上没输过。外地企业来打官司,基本上没赢过。”司法地方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见一斑。

     

        设立跨区法院,正是为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而来。比如,在管辖权上,北京四中院集中受理以全市各个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由于四中院与各个区县政府互不隶属,人、财、物等不受其制约,法官面对问题底气足、腰杆硬,敢于下判。两年来,四中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区县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渐成常态,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明显提高。实践证明,跨区法院改革符合国情,也符合司法规律。

     

        也要承认,跨区法院改革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在直辖市设立跨区法院,试点的意义不能充分展现。常见的情况是,一省之内,A市的大型企业在B市遇到重大纠纷;或者A省发生重大事故,给B省造成了严重污染。对这样的案件,只有交给与AB两市、AB两省都没有隶属关系的法院去审理,才能摆脱外来干预,确保公平公正。然而截至目前,尚没有相关改革试点计划披露。

     

        与跨区法院改革同步推出的“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2016年底已完成全国布局,从试点转入常态化实施阶段。与此相比,跨区法院改革的步伐理应加快。

     

        跨区法院改革的核心就在于一个“跨”字。笔者建议,在改革试点已进行两年之后,下一步应该考虑在一省之内设立几家跨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同时全国划分为几大司法区,每个司法区设立一个跨省的高级法院,办理跨区域的重大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同时,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背景下,为节约成本,也可以考虑将已有的北京四中院、上海三中院进行改造,使其管辖地域拓展到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只有尽早真正“跨”出去,这项改革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发挥。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司法权毕竟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跨区法院改革动的是司法管辖格局的奶酪,必然会有阻力和障碍。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该树立大局观,摒弃“一亩三分地”的思维模式,真心拥护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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