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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6日 星期五

    营改增带来多重利好

    ——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6日 07版)

        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前11个月营改增带来整体减税已达4699亿元。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后,产生了巨大的改革红利。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

     

        记者:从试点到现在,营改增改革从整体看取得了哪些进展?

     

        李万甫:营改增目前在课税机制的转换、减税的政策诉求以及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三大方面,均初步实现了改革目标。

     

        一是税制结构转换基本完成。全面实施营改增,意味着实行30余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格局宣告结束,流转税制结构转换基本完成,并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这在我国税收改革和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是“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基本实现。目前,所有行业的减税规模逐月扩大,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基本实现。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将建筑业、不动产业、金融业和部分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这两部分试点改革内容既包含有“扩围”的特征,也包含有“转型”的属性,共同构筑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底线。

     

        三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到位。营改增全面推开,是税收政策助力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营改增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紧迫要求,为供给者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对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升级产生积极影响。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预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增加有效供给。

     

        记者:如何正确评价营改增改革的价值和意义?

     

        李万甫:营改增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税收直接减免,而是通过税种替代和课税机制转换等改革举措来实现的。这样,既实现了课税机制的转换,也达到了全面减税的政策意图。几近所有企业均受惠于营改增试点改革,且改革平稳运行,这是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最大亮点和价值所在。

     

        同时,增值税具有“税价分离”的形式特征,从而可使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引导资源配置方向。营改增的推行,将改变在生产流通领域不同行业面临着两套税制而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状况,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化管理,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营改增的评价,我们既要看到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看到近期实实在在减了多少税,更要看为企业和长远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益处,这样才能够整体上把营改增效应凸显出来。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利于降成本、强结构、强动能。企业家搞经营需要战略眼光,应该高度重视营改增对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作用。营改增试点的效果会在更长的周期内充分显现。(本报记者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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