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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5日 星期四

    文创产品抄袭,何来生命力

    作者:马维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5日 02版)

        【文化评析】

     

        最近,国产动画制作公司“蓝火焰影视动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侵权,赔偿原告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135万元。这起侵权案的起因,是“蓝火焰影视动漫”公司制作的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上映。法院支持原告的理由是,原告的两部电影《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属于“知名商品”,虽然“在创作过程中,简单的某种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不能使用他人独创性的表达”。

     

        这起案件让人想起在媒体曝光的各类抄袭事件:从院士论文涉嫌剽窃,到知名商品在市场上被频频造假出售,再到近年来时时出现的网络抄袭事件。

     

        违法成本低,是抄袭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商家具有天然的倾向:一方面,为了提高单件商品的利润,必须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销量,确保总体盈利规模。而模仿知名商品向市场出售,恰好能让商家达到这两个目的。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商家就会抱着侥幸心理去试水。

     

        提高抄袭的违法成本,可以减少违法行为,但仅靠此法,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在当代复杂的市场体系中,各种经济行为之间存在强烈的互相依赖、互相牵制。抄袭行为广泛分布在各个领域,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商家之所以要推出仿制品,正是想要利用原创作品对公众的强大影响力,让自己收获“边际利润”。就民众心理而言,不少人似乎觉得仿制品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东西,因而习惯性选择仿制品。

     

        培育健康良性的消费习惯并非一朝一夕能实现,也不是仅仅靠提高收入水平就能解决的。从长远来看,原创产品尤其是优秀的原创文化产品,拥有比仿制品更为强大的生命力。事实上,很多时候,企业愿意开发原创产品,但提高原创能力,涉及从教育到科研,从创新制度到行政审批等各个环节。说到底,“鼓励创新,反对跟风抄袭”不仅是商家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打破各种阻碍创新的机制。只要“创新之路”畅通了,各种奇思妙想就会伴随着对利益的追逐涌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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