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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

    把纪律挺在前面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正风反腐新成就盘点

    作者:新华社记者 罗宇凡、罗争光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4日 01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中央纪委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各级纪委纪检组深入研究、不断探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成效初步显现,监督执纪从理念到方法、从效果到机制取得明显进步,开启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新局面。

     

        执纪成效初步显现:纪律在前,“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2016年2月,呼和浩特市纪委收到反映该市体育设施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迅速对该市体育局负责人进行函询,并实地核查了相关部门的财务账目,发现问题的确存在。对此,呼和浩特市纪委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整改,并对该市体育局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成效越来越显著,“红脸出汗”逐渐成为常态。

     

        中央纪委数据显示,2016年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按第二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57件,占74%,比2015年增长90%;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20件,占26%,比2015年减少56.5%。“一升一降”,反映出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案件处理出现结构性变化。

     

        1月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96.5%。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11.1万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205.8%。

     

        把纪律挺在前面,也让一些有问题的干部放下包袱。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9万名干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是2015年全年的5倍多。

     

        执纪理念不断转变:防微杜渐,把违反纪律作为审查重点

     

        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实际看,当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较为突出。有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有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有的不相信组织,反而相信“小圈子”,相信社会上的“能人”,甚至“不信马列信鬼神”,请风水先生、江湖术士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2016年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认定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共有33件,占总数的42.8%。有的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的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信誓旦旦用党性保证自己没有问题。

     

        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已经成为执纪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开始转变理念,把违反纪律的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我们改变过去把大量精力放在贪腐问题的思维惯性,以纪律为尺子,突出对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的审核,不断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既严格依纪依规,又不搞“机械执纪”,更加注重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通过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执纪审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如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存在的拉票贿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虽然其行为具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性质和特征,但考虑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和当地的政治生态,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性质进行认定处理。

     

        执纪方式不断完善:综合施策,“四种形态”贯穿全过程

     

        在用好“四种形态”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在政策把握能力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和历史唯物主义,突出执纪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对违纪问题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严肃处理,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

     

        ——在执纪尺度考量上,注重考虑综合因素,处理好“树木”和“森林”、减存量和遏增量的关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等情况。如东风汽车公司原总经理朱福寿严重违纪案,综合考虑其在组织立案审查后真诚悔过、上交所有违纪所得、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理。

     

        ——在处理方式上,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注意克服处理方式的单一化,更加注重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管住大多数。中央纪委曾在就两名中管干部违纪问题定性时,综合考虑其违纪性质、情节及悔过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建议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取得较好效果。

     

        执纪探索渐成机制:及时规范,制度机制逐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深远意义。2016年,从中央到地方,“四种形态”具体实践与机制探索同时推进。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落实“四种形态”。

     

        为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化,贵州省委下发了《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之后省纪委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

     

        一年多来,驻中宣部纪检组注重建立起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工作机制,已建立起主动联系机制、干部任免沟通机制、通报事项机制、文件材料报送机制、活动会议机制、驻点办公机制、请示报告机制等多项机制,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执纪效果。

     

        中央纪委资料显示,目前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已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记者罗宇凡、罗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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