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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2日 星期一

    增设巡回法庭 优化审判职能

    作者:王亚新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2日 02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设的4家巡回法庭相继挂牌成立,巡回法庭由此实现管辖范围全覆盖,最高审判机关离人民群众的距离更加贴近。

     

        201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立。经过近两年的运行,两家巡回法庭在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推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处理涉诉信访方面成效显著。新成立的第三至第六巡回法庭一方面应继续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所设定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另一方面应充分凝练和借鉴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运行中积累的审判和司法改革经验,进一步发挥巡回法庭特有的司法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当立足于对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申诉案件的审判职能,以审判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的基本和核心职能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统一的职能相一致,即通过对个案的审理,逐步实现“同案同判”,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随着指导性案例遴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巡回法庭还可以在推选、审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当充分发挥示范性功能,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展示司法公信力的窗口。巡回法庭的建设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探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推进审判公开的重要平台。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建设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诉讼服务中心完善等改革措施均得到了有效落实,对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形成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此外,通过巡回开庭、公开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实务在“诉讼的日常运作”这一微观层次的变化,从而对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产生实质性推动作用。

     

        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设立之初,有观点将巡回法庭解读为巡回“接访中心”。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可以也应当发挥规范诉访分离、终结涉诉信访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主要受理行政及民商事上诉、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这与近年来引导涉诉信访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刑事申诉程序进行分流及制度化的改革路径一脉相承。作为承担维护司法统一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常设机构,通过逐步统一法律适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提升审判公信力,巡回法庭将在确立审判的终局性与正当性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差异、司法软环境的不同,各个巡回法庭在实现制度的预设目标与功能时将会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层次区隔。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从在深圳、沈阳两地试点到全国范围内铺开的过程也说明,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适度地保持预设目标的开放性和坚持“理论来源于实务又引领实务发展”的建构性探索,对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意义上,笔者有理由期待,巡回法庭内部以及相关组织架构、诉讼程序乃至审判管理等配套制度方面亦可通过类似的建构路径日臻完善。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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