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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织密防治校园欺凌的法治之网

    作者:朱昌俊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30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相关负责人28日指出,在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建议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的沟通配合;强调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无论是从近年来网络曝光校园欺凌视频的频度,还是从相关数据的统计上看,校园欺凌已成为未成年人群体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据悉,今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这一数据,一方面说明司法对于校园欺凌的介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另一方面,更映衬出校园欺凌的普遍性。

     

        上述背景下,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殊为必要。近年来,虽然社会对于校园欺凌的认识有所提升,但在整体上,将校园欺凌视为未成年人之间的玩笑和小冲突的看法,仍较为普遍。在处理上,要么批评教育了事,要么息事宁人赔钱解决,真正诉诸法律的并不多。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一方面是要提高这类案件处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要起到现实性的普法作用,让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在内的相关方,都感受到法律与司法机关在干预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

     

        相关研究发现,近50%的儿童受欺负后没有告诉家长、教师,而是在沉默中承受痛苦。这种现象道出的一个重要事实是,整个社会并没有形成为受欺凌者撑腰的舆论和制度环境。这包括校方和教师发现欺凌现象后,在处理上呈现出消极化的一面,习惯性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在制度层面,发现校园欺凌后,校方是否有必要告知司法机关,受欺凌者和家长又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司法救助等,目前仍然缺乏明晰的规定。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于校园欺凌的防治虽然侧重点和措施不一,但都无一例外地重视法律的预防和惩处作用。

     

        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并不意味着法律与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案件的干预只表现于事后的处理和惩戒,其更重要的作用,应是体现在把校园欺凌的防治纳入一套系统化和程序化的规则之中。校园欺凌多发生在未成年人中间,又有着不确定性的诱发因素和表现形式,其防治确实面临着诸多认知与制度层面的掣肘。但正因有难度,就更应早行动,织密防治之网,不能任由“破窗效应”蔓延。

     

        社会认识的提升,是一切行动开启的前提。从当前阶段看,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从无关紧要的“玩笑”“闹剧”,提升到需要干预与矫正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角度尤为迫切。而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鉴于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和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更应以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为契机,将从预防到惩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和制度框架,为校园欺凌防治提供完善而专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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