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7部门出台了该办法,《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记者采访了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记者:《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作用?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定《办法》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根本载体,是重要资源性资产。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比如: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将各类自然资源的质量、数量和保护要求全面摸清,并通过登记的法律手段予以公示明确,落实到每一个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前提。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登记
记者:为什么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答: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路径选择。一方面,围绕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基本成型,截至12月15日,全国335个地市、2801个县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分别占100%和98%,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落地,这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打下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形态看,自然资源要么以土地的形态存在,如山岭、荒地、滩涂等,要么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如水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等,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离不开土地,而土地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不动产登记涵盖了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等四个边界,便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关联,便于不动产登记簿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衔接,便于登记信息的完整,应该说路径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