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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中国农民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演进

    作者:李含琳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9日 15版)

        从1950年至2014年,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持续进行了65年。此间,由于各历史阶段的政策、国情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城镇化道路和模式表现出很大差异性。笔者从农民与城市的融合方式上,提出农民与城市融合的三个基本阶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特点与规律。

     

    1950—1978年:人口城镇化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28年中,中国出现过三次大规模人口迁移:第一阶段是1954—1959年。期内各年人口迁移率均在30‰以上,全国城镇职工总数由1953年的1856万人激增到1960年的5969万人,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第二阶段是1959—1966年,期内人口迁移率骤然跌落到仅略高于20‰,全国性的人口迁移事件主要有“大三线”和“小三线”。第三阶段是“文革”期间,全国大量城镇人口重新返回农村,净减少城市人口3788万,出现1949年以来首次人口流动“逆城镇化”。

     

        这一阶段农民与城镇的融合受制于城乡分割、城乡差异、城乡地位不平等等理论和政策的导向。从农民与城镇融合的特点来看,尽管“文革”期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行业之间的人口迁移很大,但其基本特点非常明确:部分农民通过国家招工进城,直接成为城市人口,但数量不是很大;农民与城市融合的主体方式仍是“人口型”融合,即农民进城主要是以人口概念出现,如买卖、赶集、探亲、访友等;农民与城镇的融合是短暂的和临时的,他们没有条件长期住在城市,成为城镇人口的一部分。

     

    1979—2000年:劳动力城镇化阶段

     

        这一时期,由于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城镇和工业的就业市场被打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在这个阶段,农民与城市的融合方式比较明显,以劳动力转移性就业为基本特点。具体融合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农民外出长年打工模式;农民季节性打工模式;就地就近在城镇打短工。从就业方式上看,大部分农民工与就业单位签署了就业合同,但也有相当部分没有就业契约关系。从农民工流转区域来看,大部分属于跨省流动,小部分属于就地流转。从行业分布看,农民工所占比重建筑业为81.8%,制造业为73.6%,餐饮服务业为67.4%,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服务业所占比重正在上升。

     

        在这一时期,支撑农民与城镇快速融合的因素,主要是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城乡就业市场全面开放理论、农民收入与劳动力流动融合理论、农村发展资源动态配置理论等,“二元结构”被深度突破,农村劳动力流动不仅成为农业产业化的支撑因素,而且成为支撑城镇和工业成长的重要资源。但这一时期农民与城镇的融合还是表面的和部分的,这是因为:一是大部分农民与城市的融合仍是流动状态的,不是固定的,改变的只是流动方式,而不是农民身份;二是大部分农民进城的主要目的仍是为了打工赚钱,不是为了变成市民;三是大部分进城农民以租赁方式解决住宿;四是进城农民的医疗、上学、入托和养老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还不能与市民“同价”。

     

    2001年至今:结构城镇化阶段

     

        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产业转移、对口帮扶、对口援助、新区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进城农民工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大量农村家属、子女、老人的跟随进城。在这一时期,农民与城市的融合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大量“异地转移”和“移城定居”。同时,进城农民开始提出并呼吁“市民待遇”,融合目的开始向生产生活全面转变。

     

        21世纪以来的农民与城市的融合带有身份置换和政策“同价”的特点,其理论和政策方面的依据,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城乡一体化”“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决策。这一时期农民与城市融合特点如下:融合总体特点为结构城镇化,农民要在身份、就业、待遇、权力等多方面与市民“同价”;农民与城市融合进入制度化阶段。如果说人口城镇化是消费转移问题,劳动力城镇化就是生产力配置问题,而结构城镇化则是制度安排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进城农民仍是城市“低收入、低消费、低待遇”群体;结构城镇化还面临许多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难与市民实现同等待遇。

     

        可以发现:决定农民与城市融合进程的关键是工业化水平;中国农民与城市的融合是个历史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中国城镇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农民与城市融合的制度创新过程,从根本上动摇了“二元结构”;结构城镇化进入成长期,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和解决;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还需要做更多研究工作。

     

        (李含琳,作者单位:甘肃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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