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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

    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鲁博林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6日 01版)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殷泓、鲁博林)作为文化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共6章65条,将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包括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一些事业。制定、通过这部法律,就是要落实宪法精神,同时把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些方针政策法制化,以全面、法律的形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柳斌杰表示,文化领域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是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还将加快推动文化产业促进法、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以及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详细报道见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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