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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鸟王”被捕普法仍任重道远

    作者:封寿炎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6日 02版)

        【新闻随笔】

     

        日前,有“鸟王”之称的江苏南京市民孙某因为诱捕野生绣眼鸟被批捕。此事在笼鸟爱好者圈子里引起较大关注。绣眼是笼鸟饲养的重要品种,然而,很多人不知道,捕捉绣眼鸟有可能触犯刑律,涉嫌犯罪。

     

        由于绣眼鸟源丰富,驯化、饲养和护理都比较简易,受到民间笼鸟爱好者的喜欢。十几年前,笔者生活在广西的一座小城市里。当地城郊、乡下的山林里盛产绣眼鸟。农闲时节,周边一些农民就捕捉绣眼,卖钱补贴家用。他们把踏笼挂到榕树上,用引鸟和食物引诱。树上的绣眼前来寻偶觅食,一踏上去就会掉进笼子里,只能进不能出。有时候大半天就能捕捉几十只。星期天早上是约定俗成的开市时间,农民把绣眼运到城市里面的花鸟市场,饲养笼鸟的市民也依时前来选购。养鸟人挑选之后,发善心的老年妇女就会围拢过来,或者五毛钱一只,或者一块钱一只,把剩下的绣眼全部买走。她们挑选合适日子,打开笼门放生,以积功德。

     

        那时候笔者居住的大院里,有许多高大乔木和大片的草坪。暮春初夏时节,时常看到有人提着绣眼笼子,在树下草地遛鸟。在这样一种民间风俗里,人们沿袭传统,浑然不觉这里面还有环保和法律的问题。如果某一天,这些捕捉绣眼的农民,甚至饲养笼鸟的市民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们很可能感到困惑不解。

     

        实施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实现符合法律要求的良好社会秩序。群众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是要知晓法律、理解法律,而这恰恰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长期以来,普通群众对于鸟类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并不高,不知道捕捉什么品种、多少数量的野生鸟类,相应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和市民,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捕鸟、贩鸟是一种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由于媒体对于候鸟保护的连续报道,以及有关部门持续加大打击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力度,法律已经成为笼鸟界里持续讨论的热门话题。但在知晓法律之后,法律规定和传统习俗之间的距离,仍然是法律实施和鸟类保护面临的一个难点。传统习俗具有强大的惯性,而如果公众对法律没有普遍的认同和自觉遵守,那么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成本都很高昂。在集中式、运动式的执法整顿过去之后,长期以来都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可能还会延续下去。

     

        在鸟类生存环境日趋严峻的当下,更严厉的执法司法非常必要,普法更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鸟类保护的法律意识要深入社会肌理,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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