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2日对外公布。
据了解,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的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明确为“阻碍解救”。
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解释》明确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