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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

    作者:曹冬媛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20日 16版)

        所谓法治能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办事情、谋发展的实践中要深化法治认识、提高法治素养、树立法治意识、守护法治底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建设“法治社会”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深刻回应。马克思指出:“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的要素。”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离不开领导干部个人的法治之心、法治之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内涵,在于凸显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对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规定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在这个方向指引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建设,这是对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贯彻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不惟书、不惟上,只惟实,自觉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坚持依法执政、学用相长,才能正确贯彻和执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发挥法律作为“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的作用,推动社会走向“法治”“善治”,将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到宪法、法律、制度的轨道上来,使社会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运行,进而达到防止公权异化、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价值目标。所以,法治能力必然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法治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动力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核心能力,其所包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统一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是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法治能力是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运用和移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能力作支撑,没有领导干部的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不能推动社会“循规而行”,公共利益也将遭遇权力寻租。

     

        一是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增进公共利益,离不开法治能力的提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阶段存在的发展问题表明,良好的制度执行力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模范遵守法律,让法律取信于民;坚持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尊重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只有领导干部具备这些能力,才能让制度优势和法律优势转化为社会效益,确保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全面发展,创造出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民众。

     

        二是提高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维护公共秩序,离不开法治能力的提高。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实现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整体协同,也需要领导干部形成主动学法、办事懂法、遇事循法、执政依法的国家治理模式。但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个别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情形,暴露出法治思维不强、法治方式不妥、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提高法治能力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忠于法律,对宪法和法律存敬畏之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确保领导干部在履职中“牢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有效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据此,国家机构增强履职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必须循法而行,以提高法治能力为核心,否则,就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背离。

     

    法治能力是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最理想的治国理政模式,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国泰民安的“良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要看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只有领导干部这一“车头”具备了良好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治国理政才能走向法治化,从而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

     

        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各项能力中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地位,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紧密,本质上都是强调治国理政的法治化。只有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意识,自觉树立“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思维,自觉在法治的轨道上用好权力,自觉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才能规避治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法治能力的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治理有效性直接反映着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内在表现,就是看能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就需要以法治方式来谋事业、办事情和处理问题,在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到一点,就是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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