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作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意见》呈现出哪些新特色、新亮点?指明了怎样的方向和路径?将给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纷纷热议。
坚守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不久前,今年第二批国家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公布,9家煤炭生产企业被曝光,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将对其开展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备受关注的同时,监管也在日渐加强,成效不断显现。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由2002年107万起、死亡近14万人的最高峰,降至2015年的28.2万起、死亡6.6万人,分别下降73.6%、52.8%,连续13年“双下降”;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0.3%、67.2%。
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对此,《意见》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说,坚守红线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红线意识强、守得严,安全生产形势就平稳可控;反之,安全隐患和事故就会增多,“要大力弥补安全生产工作‘短板’,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相适应。”
防患未然: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入刑
“安全生产,要防患于未然。”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治不彰及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有法不遵、执法不严的问题较为突出。数据显示,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认为,过去安全生产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导致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实施了危害行为而没有发生后果,一般不纳入惩罚范畴,这就导致法律威慑力量不足。
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对此,于安给予高度评价:“刑事惩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入刑’,说明相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使得法律制度与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加相适应,反映了实际情况。”
源头防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今年1至11月,我国部分行业领域、部分时段重特大事故集中多发,煤矿和道路交通共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16起重大事故,而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更是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分赴黑龙江、贵州、云南、辽宁等重点产煤省份,对煤矿生产进行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发现,不少地区仍然存在煤矿安全隐患多、非法生产等问题。“目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没能有效管控,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凌文说,这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对此,《意见》提出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是因为风险源治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说,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从根本上切断风险源头,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行“一票否决”,从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本报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