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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乔丹”商标案 思考在继续

    作者:赵虎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4日 02版)

        【新闻随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10件商标案件作出了判决:3件涉及“乔丹”的商标被认为侵权予以撤销,改变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另外7件涉及拼音“qiaodan”和“QIAODAN”的商标被保留,维持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至此,这10个商标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了。

     

        商标案件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认知有所不同,并且涉及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自然会引发大家的兴趣。“乔丹”系列商标被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之后,很多消费者才发现,原来这个福建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跟“飞人”迈克尔·乔丹没有什么关系。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注册商标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姓名权,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比如说有人要注册姚明、刘翔、陈佩斯、朱时茂等商标,都有可能注册不了,因为这侵犯了他们的在先权利——姓名权。

     

        不过,侵犯姓名权的判断并没有那么简单。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注册相同的商标究竟侵犯了哪个人的姓名权?另外,姓名由姓和名构成,如果注册商标只用了名或只用了姓,比如乔丹只是迈克尔·乔丹的姓,是否侵犯姓名权?笔者认为,姓名的基本功能就是用来指称特定人的,侵犯姓名权侵犯的其实是特定人的权益,只有在侵权行为与特定的人联系起来的时候,才构成侵犯特定人的姓名权。

     

        “乔丹”商标案历经中国几级法院,其中3个案件“反转”,说明在对待乔丹商标是否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问题上,法院内部是存在分歧的:“乔丹”二字是否在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公众认识上与迈克尔·乔丹产生了固定的联系?这既是证据问题,也是法院逻辑推理和自由心证的问题,需要考虑篮球明星乔丹的影响力范围,以及相关公众是否认识乔丹,有多大可能性会把乔丹商标与篮球明星乔丹联系起来等。案件已经判决,结果已定,但是观点冲突依旧存在,也许下一个案件还要继续讨论。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还有一个因素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即迈克尔·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有些晚了。商标法对于此类侵犯在先权利的案件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在乔丹系列商标案件中,很多案件迈克尔·乔丹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5年。由此可见,及时主张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很难诉至最高法院,很多商标、专利、著作权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却经常可以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往往不是仅仅以“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结案,而是无论是否维持原判,都有细致的审理过程和充分的论证,这些都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态度。

     

        (作者系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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