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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依法治教 防治校园欺凌

    作者:熊丙奇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3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二小学一位家长近日公开称,孩子长期遭到同班同学的欺凌,甚至被同学用厕所垃圾筐扣头。事发后,孩子出现失眠、易怒、惧怕上学等症状,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家长随后向学校及海淀区教委反映。

     

        对此,中关村第二小学发表声明称,“本着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学校将做持续努力,力争达到多方认可的结果。”北京海淀区教委也就此做出回应,表示将从一切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当事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全体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刺激着社会神经。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也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反校园欺凌”的探讨。为治理校园欺凌,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至今年12月对校园欺凌进行集中专项治理,并明确了各阶段的具体治理安排与要求。11月,教育部还下发了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将专项治理纳入长效防治。

     

        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回应看,其实都已意识到校园欺凌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影响。可是,表态是一回事,直面问题积极治理是另一回事。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事后都有着相同的发展轨迹:学生被欺凌——家长发现并找学校反映——学校内部淡化处理——家长不满自发维权——媒体介入——学校及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而这恰好折射出我国校园欺凌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即缺乏健全的处理机制。

     

        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意识到,校园欺凌不仅是校园事件,而且是社会公共事件,既是教育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作为学校,在其职权范围内,要针对校园欺凌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校规追究涉事学生的责任。而对于欺凌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则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纳入法律程序处理。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目前责任边界十分模糊。除极个别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更多的欺凌事件仅仅作为校园内部问题处理。更严重的是,由于司法机构和学校的无法获知以及不愿触及,导致校园被欺凌者维权极为困难。对于不满14周岁的欺凌者,虽然依照我国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相应的行政处罚、惩戒教育并没有在“负面清单”中。

     

        建立健全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机制极为重要,这也是防治校园欺凌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健全的处罚、惩戒机制,就无法给学生最基本的法规教育。当学校把欺凌视为“恶作剧”时,学生便会真以为仅仅是恶作剧。当被欺凌学生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时,家长就可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让自己的孩子“打回去”。

     

        归根结底,治理校园欺凌,需要依法治教,尤其是明确法律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教育管理部门、社会、司法机关也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坚持做到不越权、不缺位。针对不同的欺凌行为,只有综合发挥教育、行政和司法的作用,方能让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都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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