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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作者:张伟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9日 04版)

        从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发表至今,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内容和含义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其中有三种主流观点分别认为:发展权既是个人也是国家发展的权利,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将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国际法律义务;在发展过程中尊重人权;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护提高到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相同的层面上。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大讨论中,由于其所涉及的国家根本利益过于重大,发达国家不愿让帮助发展中国家成为他们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为它们的政权增添更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因而也对发展权的议题失去了兴趣。在此种国际政治环境中,发展权概念的提出没能如愿打破西方国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垄断地位。在过去的三十年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量虽然获得不断的提高,但是南北经济差距继续加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旧突出。

     

        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不同,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逆势而上,不但成功地摆脱了贫穷、落后的帽子,而且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奇迹。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认识到如何与时俱进,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大潮流。在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诠释人权与发展关系的过程中,中国学术界和政府逐渐认识到,实现人权与发展融合,要首先考虑发展经济,但不能仅局限于发展经济,人权与发展理应是一个得到更广泛思考的议题。

     

        首先,保障人权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它解决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劳动力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而劳动力依靠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情况而放大和缩小。所以,保障劳动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各方面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反作用。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落实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政策,能够普遍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其物质财富的积累,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其“敢于”消费,进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人权与发展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人权的普遍实现需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而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地发展又离不开对人权的首要保障。保障基本人权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础,能够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促进人权的实现。但是,真正实现人权与发展的相互融合,形成人权与发展相辅相成的态势并非易事。在社会发展战略中欠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举措,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中国政府于2009年发布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于2012年制定了第二个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头一次尝试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它们明确规定了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与国家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密切相连,摒除了单一地、片面地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作为评价发展指标的经济学视角,促进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形成,明确了保障人权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集中表述了在一系列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有关权利保障的内容。

     

        在制定和落实上述人权行动计划的经验基础上,中国政府有意识地将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涵盖的时间节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覆盖的时间节点同步起来,从2016年延续到2020年。这样一来,使得所有国家机构必须同时关注人权和发展的问题,从而将人权与发展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观念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坚信这样一个简单的政策调整,必将能够带来我国人权事业、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的大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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