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特点。发展权不仅是抽象的人权概念,更包括具体的人权内涵,需要切实的行动和丰富的实践。紧扣发展权,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从修改法律到制定政策,残疾人权利被纳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流,残疾人的发展权被置于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的重中之重,获得持续推进和重点推进。
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发起国之一。在向联合国提交的公约草案中,中国主张注重人权与社会发展并举。中国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主张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26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落实公约,促进充分实现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残疾人的发展权,使其不受基于任何残疾的歧视,中国政府在立法、行政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8年4月,中国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次引入“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概念,突出“以残疾人权利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各项社会保障等权利,充实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的内容,强化了侵害残疾人的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还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专项法规,对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康复和无障碍等方面的权利做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中国政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均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做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提出了阶段性目标,促进了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为确保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施,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残疾人各项基本权利,中国政府先后实施6个“国家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在1987年、2006年进行过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在2015年完成,为切实加强残疾人权利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减贫事业进入到精准扶贫和冲刺攻坚阶段,残疾人脱贫问题被作为重中之重。2015年2月,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5月,人社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
近年来,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发展议程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一贯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的中国正是这一趋势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2013年9月,在联合国残疾与发展问题高级别会议上,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指出,应将残疾人问题纳入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议题;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2015年9月联合国发展峰会正式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残疾人权利保障终于直接、正式地写进了新的发展议程,文件在非歧视、赋权、教育、就业、城市和社区建设、国际合作等部分做了相关规定。残疾人人权得以通过发展话语、以发展权的形式被强调和落实。抽象的发展权在向具体的发展权转化和延伸。2016年3月,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主持召开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首次会议,中国残联等43家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王毅指出,中国作为世界公认的执行千年发展目标最好的国家,要在国际上率先落实议程,树立建设性形象,继续做国际发展事业的领跑者。2016年4月,中国发布《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其中提出“切实加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权益保护”。2016年9月在中国杭州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第一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第一次就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集体行动计划,强调包容性发展和联动发展。
中国在国内紧扣发展权加强残疾人权利保障,在国际社会积极推动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致力于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现。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路径、基本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中国重视和实现发展权的具体实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