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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家暴不是家务事

    作者:夏雪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05日 02版)

        【光明时评】

     

        11月2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第一个“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也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据全国妇联统计,中国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有1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查阅不同时期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中国不同形式的家暴发生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家暴甚至被很多人看成“夫妻互动方式”。这令人疑惑:为何社会文明不断进步,野蛮的家暴还在持续发生?为什么中国家庭中的女性可以忍受甚至接受男性的暴力?

     

        为男性施暴提供观念上支持的,是我国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性别关系,以及男强女弱和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大量研究显示,大多数女性仍然认同家庭中男性的主体地位,并不反对种种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所以在被施暴时,找不到充分的思想资源反抗暴力;寻求亲友帮助时,往往要面对“小树要砍,女人要管”“夫妻没有隔夜仇”的说教。这些错误观念不仅纵容了家暴行为,而且将责任反向引到被施暴的女性身上,强化了女性在思想上对家暴的接受度和忍耐度。

     

        家暴持续发生,更源自有效社会支持的缺乏。据统计,在家暴发生之后,女性很少报警,大多选择寻求各种类型的社会支持,一般多向双方父母、亲友求助,占比达64%,其次是向单位求助,占比达29%。但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求助,很难获得有效的支持,有效率仅为6%,因为目前的社会支持系统很难给予家暴受害者真正的保障。在物质上难以长期给予受害者脱离施暴者的稳定安全住所,在精神上难以赋予受害者彻底离开施暴者单独生活的观念支持。无论是观念认知,还是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的整体倾向是“家”高于个体,为了家庭的完整,个体权利成了可以牺牲的部分。

     

        这也是在各种家暴案例中,司法很难介入的根本原因,即人们对家暴的认识尚未脱离“家”的私域。当家暴发生时,施暴者、受害人、亲朋好友乃至社会舆论,都从“家”的角度给予解释、调解、劝说、帮助,而没有从独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来审视。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无法忍受陌生人施加于自己的一丁点暴力,分分钟就可以报警、起诉,但是对于家人的各种暴力却始终怀着极大的忍耐力。

     

        实际上,现代社会的核心范畴之一就是“个体权利”,无论在什么地方,无论是什么关系的人,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对他人施暴的权利。所以面对家暴,我们不能再从“家务事”的角度来思考,而应更多从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视角去看待和分析,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识性的社会观念。另外,制度设计要发力,比如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更多有示范意义的判例;建立妇女庇护所或者救助站等,使受害者可以脱离施暴者安全地生活。唯有如此,才能改变“平均每7.4秒就有1位女性遭受家暴”的现状。

     

        (作者系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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