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录】
山西中部地区在文化区域概念上可泛指为“大晋中”。其文化具有历史典型性、资源多样性、遗存传承性,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格局中占有突出地位,是华夏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晋中、太原、吕梁三市19个县(市区)建立“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初步实现了对大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但也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地域分散,涉及晋中、太原及吕梁三地,致使管理主体相对分散,管理主体间权力重叠现象严重;同时,主体利益又存在较强的多元化特性,导致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系统性发展及整体保护理念欠缺,对遗产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产生不同理解,造成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片面性以及保护广度及深度存在不足或过度等问题。第二,由于对文化生态存在片面、模糊的认识,使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受阻,并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被人为割裂或再度破坏;第三,受经济转型发展及地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一味追求产业开发,存在重开发、轻保护以及选择性保护等问题,造成文化资源向资本的过度倾斜;第四,受非遗保护工作复杂性及跨学科特性强、评价体系不完善及评估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对保护效果及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准确评估的能力不足,造成保护决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保护区的自纠错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其实,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出现的问题,是有相当普遍性的。笔者仅就管理与评价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区分层次按类管理
文化生态是一种历史过程的动态积淀,是社会成员所共享的生存方式和区域现实人文状况的反映。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区域性非遗整体保护模式的新探索,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并不单纯是如何体现遗产价值,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对其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促使管理机制不断地适应并促进遗产保护与发展。
一方面,要合理区分保护层次,明确资源管理主体。传统自上而下的非遗保护模式对我国非遗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非遗资源所在地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忽视和响应不足,又造成保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以及与遗产地社会文化间的矛盾,并容易造成非遗保护中“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合理地区分保护层次,明确保护区内资源管理主体尤为必要。同时,根据保护区内遗产的认定等级,进行下放一级管理,也就是国家级遗产由省级文化部门牵头管理、省级遗产由地市级文化部门牵头管理、地市级遗产由县级文化部门牵头管理。这样可以实现遗产所在地利益主体对利益诉求的充分响应。
另一方面,应制定区划分类管理规定,统筹保护方式。非遗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共存,同时不同项目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不同,这就决定了其保护过程中的利益需求的复杂性,并对科学制定保护方式提出了要求。从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二个维度,可以将遗产划分为四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第一类,社会价值高、经济价值高的资源,实行以政府为首要主体、由政府统筹规划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其体现的是保护基础上的发展;第二类,社会价值高、经济价值低的资源,实行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保护的原则,主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资助实现对资源的保护功能;第三类,社会价值低、经济价值高的资源,以市场为首要主体,政府监督,体现的是发展过程中的保护;第四类,社会价值低、经济价值低的资源,由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的遗产档案,体现其历史存在。
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非遗的文化内涵独特性、地域特征明显性,都决定了对其进行科学、合理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文化遗产资源评价决策支持平台,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遗产资源生存状态、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保护效果进行准确评价,从而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全面、持续、有效推进提供直接依据。
保护区内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但不容置疑的是,并非所有遗产都急需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而生存状态评价,可以明晰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以实现对不同遗产在保护内容、方式上的合理选择以及现有可利用保护资源及手段的高效率利用。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其社会价值大小进行,因此,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评价,就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前提环节。可通过对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准确筛选客观、适度、明确的社会价值量化指标,进而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并结合专家经验,对保护区内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作出客观评价,以实现对区域内文化遗产的选择性保护与传承。
非遗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中的统一”关系,决定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在充分尊重文化遗产的原创性、遵循文化遗产自身传承与演化规律的基础上,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体现了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统一性。而经济价值评价,有助于推进保护区内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文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动态性、开放性及整体性特点,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结果的难以预测性;此外,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容易造成保护的导向性明显。因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长期监控,分析其演变机制、考察其演变状况。这种保护效果评价,可以为理论研究及保护决策的制定提供直接依据,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本文系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阶段性成果
(李山岗、仇斌奎,作者单位:晋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