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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映前广告不能任性播

    作者:本报记者 郑晋鸣 本报通讯员 申艳平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30日 08版)

        【评·映前广告】

     

        近日,江苏南京一位市民一纸诉状将一家电影院告上法院,要求电影院向其道歉、退票并支付精神赔偿金,原因是该影院在放映时间内没有播放电影,而是放了长达7分钟的广告。这位市民认为电影院此举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有“强制消费”之嫌。

     

        其实,影院播放映前广告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走访了南京几家电影院,发现最长的片头广告达19条,时长达12分钟。除去极少数公益广告外,大都是电影的预告片与商业广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播放映前广告已成为电影院“捞金”的重要渠道。几分钟的广告,为影院赚取的钱占到了票房收入的3%到5%。因为观影的封闭性,观众的注意力比较集中,因此映前广告格外受广告商的青睐。一些影院为追逐利润,刻意拉长广告时间,甚至不惜占用消费者的观影时间。

     

        早在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的时间,并要对贴片广告的时长予以公告。2011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也出台了《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规定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且电影院应按照电影票面上标注的电影放映时间准点放映。

     

        虽然以上两个规定出台已久,但由于只有自律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映前广告依然禁而不止。在利益的驱使下,影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方式也变得五花八门,只求基本做到按时放映影片,不被观众投诉就算“万事大吉”。

     

        “映前广告不可任性播,它占用了消费者购买的观影时间,利用消费者搞隐性收入,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磊说。“即使是一张小小的电影票,也是观影者与电影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影院此举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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