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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诚信同构 德法共治

    作者:王志民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8日 08版)

        【专家观点】

     

        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道德理念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内涵,新的时代又赋予其鲜活的历史使命。

     

        中华民族是最讲诚信的民族。“诚信”经过先秦儒家的总结、发展,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释义、阐发、践行的理论体系。同时,“诚信”也是百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汉代思想家董仲舒正是在吸收孔子、先秦儒家及诸子百家对诚信体系论述的基础上,将诚信列为“五常”之一而世代传承。总结、传承好诚信的文化传统遗产,是当前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新时期诚信体系的历史借鉴和丰富滋养。

     

        “诚”、“信”同构,二元一体。诚信思想是由“诚”与“信”两个既有差别,又相互连通的道德范畴融为一体的:“诚”是道德理念本体,“信”是实践理性法则;“诚”是信的前提,“信”是诚的保证;“诚”是“信”的内在自觉,“信”是“诚”的外在表现。“诚”是神,“信”是形,诚信合一,形神兼备,立德立人。当代诚信体系建设,既要注重道德理念内在精神之“诚”的培育,强化新形势下的道德重建,又要重视在社会实践中全方位落实法理规则,促进社会人际关系之“信”的树立。

     

        一脉承传,三立之本。在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体系中,诚信作为道德品格和道德关系的范畴,被置于最重要、最基本的德目之中。诚信既是立人之本,又是立世之本,也是立国之本。《管子·枢言》曰:“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左传》有“信,国之本也”,儒家的诚信思想体系建构中,既体现着从个人道德到社会关系,直到国家治理中相互递进的层次性要求,也鲜明地确立了诚信在其中的根基和灵魂地位。

     

        建设新时期的诚信体系,首先要明确诚信是每个公民一切道德行为的根基和实质所在。其次要明确诚信既是社会人际交往中的美德,也是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则。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一以贯之地传承诚信理念,才能对内凝聚起全民的亲和力,对外积累起国家的软实力。

     

        传承创新,德法共治。在新形势下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家庭,人人诚信,这是实现中华民族文化伟大复兴的根本所在。建立新时期的诚信体系,应大力弘扬数千年来传承不息的诚信传统理念,重新唤起积淀在民族精神深处的诚信良知,最重要的是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首先,德治是基础。诚信是以德治国之基础和前提,诚信的德治,要实现个人道德、社会公德、政府官德三位一体、三德共治的局面。其中,个人诚信是基础,社会诚信是保障,政府诚信是主体。其次,法治是保障。诚信法治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舆情治理,以舆论的强大攻势创造出优良的诚信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让诚信成为人人自觉自发的道德行为。二是制度治理,大力加强和完善信用管理的制度体系,形成严密、完善的制度网络,使诚信成为规范中的自觉,自觉中的规范。三是重典治理。要加大刑法等法律对诚信体系建设的介入,以法律的威慑使人们不敢失信、不愿失信。

     

        (王志民,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教授、孟子研究院特聘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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