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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家庭农场,“地”是关键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4日 15版)

        【民生漫笔】

     

        收割机欢快地翻滚着稻浪,一亩亩青黄的稻田迅速被收割完毕,稻谷藏在收割机“肚子”里,统一装到路边的大卡车上……

     

        风吹稻浪,上海松江区966户家庭农场主近日迎来了醉人秋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是“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

     

        随后,各地积极探索,“家庭农场”成为热词。在一些较早开展家庭农场试点的地区,涌现了一批“能种地、会开机、懂经营”的家庭农场主,让农业成了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家庭农场,在欧美发达国家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美国在建国之初就通过一系列法律确认了个人土地私有权,这为美国家庭农场制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此外,美国土地适度集中,根据不同自然地理环境,形成了10个主要农产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专业化的经营及流通体系。美国之所以成为农业经济强国,家庭农场功不可没。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家庭农场要发展,首先需要明晰土地产权。清晰的产权有利于土地流转与集中,更易形成规模效应。

     

        虽然我国宪法与法律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土地的产权不甚清晰,主要就是由于“集体”所有权难以界定,因为村级集体组织本身就比较模糊。此外,承包权与经营权在界定上也很混乱。

     

        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土地流转基本上是在亲戚朋友或是村集体内部熟人之间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处理;而流转的周期也难以确定,1年至2年居多,5年以上的较少。不规范的流转程序及较短的流转周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农场的稳定与发展。

     

        家庭农场虽然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但必须要以农地适度集中为基础。我国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地一直是以小农经营为主体模式,农村土地在地理位置上碎片化比较明显,不利于土地集中。

     

        在我国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许多家庭农场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形成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当然,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

     

        要解决以上问题,有关部门要找准限制家庭农场发展的“病症”,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产权等法律和财税、金融、培训等政策,尽快明确家庭农场产权制度、认定标准、登记办法,为家庭农场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其实,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我们有自己的国情。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家庭农场一般规模较大,机械化水平高,地广人稀,农场主拥有大规模连片的土地、山林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的生产效率较高。同时,人工成本高,一般雇佣的人员较少。而我国人多地少,农业人口众多、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城镇化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市民化进程缓慢。

     

        这说明,我国要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切合本国国情,不宜操之过急,盲目追求形式和数量,更不能不顾条件“超速”前行。

     

        “地”的问题,只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其中一环。国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除了要提高农业经营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之外,更在于解决“三农”问题。因此,促进农民就业、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才是破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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