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陈晨)国家工商总局16日公布了对利乐集团(简称利乐)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认定利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并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
据了解,利乐是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等业务的跨国集团。该案当事人包括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和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6家企业。利乐公司表示,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深入调查。根据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内地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基于此,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这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