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行】
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拖延办理退款手续,但当法院告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明纳入该名单的后果后,被执行人却立即改口,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告知、履行义务——这是近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发生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剧情”的反转得益于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善运用信用惩戒机制,这对执行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何栋是该案的承办人,他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申请执行莱芜市某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7403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还要负担案件受理51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莱芜中院依据工商银行莱芜分行的申请,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但该贸易公司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冻结该贸易公司在宁夏某公司的预付款118.7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了解,宁夏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合同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但该公司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拖延办理与宁夏公司的退款手续。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告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康某某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说明了纳入该名单的后果。
康某某思虑后表示,其孩子还在国外求学,不想因为这点事影响孩子的学业,同时自己目前还在从事其他行业,纳入失信名单后将会对其声誉产生影响。她承诺其将在该笔预付款及后续的到期债权执行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后康某某派遣其公司业务人员到宁夏公司积极办理了退款手续。执行人员随后赶到宁夏公司,经过协调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提取手续,为提取该笔预付款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已初步建立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依托,以各部门密切配合为手段的信用惩戒机制,且该机制日趋完善,将逐步让纳入该名单的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谈及该案的典型意义,何栋告诉记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能妥善运用该名单,将会对执行工作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通过这样一种手段和措施,也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报记者 赵秋丽 李志臣 本报通讯员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