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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最高法:对终身监禁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6日 03版)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15日对外发布。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夏道虎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不断改善,该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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