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行】
“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家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的高相华就遇到了这样的窝心事:被告莱城区交通运输局认可欠原告高相华工程款这一事实,并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对于法院的执行文书却拒不履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高相华与莱芜市莱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交通局承担以下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4554.7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73元。
2016年1月13日,该案在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立案后,莱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庭调查。但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该案在莱城区法院未得到执行,莱芜中院于今年7月依法提级执行。
据案件承办人、莱芜中院执行局执行员张坤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8月13日,莱芜中院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中共莱芜市莱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莱芜市莱城区交通局及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司法建议书送达后,情况很快出现了转机。被执行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积极联系法院和高相华,表示愿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相华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使得案件顺利结案,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赵秋丽 李志臣 本报通讯员 何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