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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自觉

    作者:李建华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6日 13版)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思践悟】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更高层次上和更广范围内提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要求,更加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从严治党,严在何处?严在党纪,严在国法,更严在党德。从严治党就是要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度的政治伦理自觉。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目标

     

        让人民摆脱被压迫和奴役的命运,为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政治伦理目标。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以人民为根本的执政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首先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的最高伦理原则。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员是最重要的政治身份,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动的旨归,一旦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放弃、牺牲个人利益。

     

        其次,中国共产党人要形成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识。党员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事务、参与公共生活,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特别是对于党的干部而言,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程序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而不能仅从部门利益出发,将个人或部门意愿作为工作的主要依据。

     

        政治认同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人民支不支持、答不答应是评价一切方针、政策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将人民的意愿广泛表达在政治行动之中,我们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认同。这也是我们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法宝和源泉。

     

    突出廉洁规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美德

     

        2015年10月1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这一政治伦理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以德治党。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廉洁问题已经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要求,全面表述了廉洁政治的深刻内涵,也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根本要求。

     

        清正是党员行政的人格保障。我国千百年来都秉承着“清正”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我国儒家的人格理想中凸显了“内圣外王”的道德逻辑,“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资格。清正也是现代政治中行使公共权力必备的道德品质。党员干部都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而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只有一个目的: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本利益。

     

        清廉是党员行政的道德操守。清廉不仅是对政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提出的伦理规范,更是所有行政主体都要恪守的道德操守。政府清廉意味着我们的制度设计、安排都要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节约公共资源、降低行政成本,营造廉洁的行政风尚。只有自觉抵制经济生活政治化和政治权力经济化的倾向,严守私人与公共的界限,才能杜绝腐败、保持清廉。

     

        清明是党员行政的道德原则。深化政治民主、巩固和强化人民主体地位、扩大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政治权力要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政治的运行要公开、透明、置于阳光下。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严以用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为人民参与、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防止一切形式的暗箱操作。

     

    强化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约束

     

        任何权力都需要被监督与约束,绝对权力必将带来绝对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深刻的洞见,他高屋建瓴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党内监督要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要义在于达成基于民主基础的集中、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是保持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融合统一的重要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党和国家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都依据人民的意志作出决定,以人民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前提达成广泛共识。同时,民主集中制深入考虑了共识的有效性。就政治生活而言,对于不同观念的综合既要关照各群体利益的多样性,又要谋求普遍利益的达成。我们的民主协商只有在持有相近价值理念的政治语境中才有取得一致的可能。

     

        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党员能以开阔的胸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反思中保持政治权力运行的正确航向。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论述道“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一方面有赖于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态度。站在政治理性的视角,任何权力主体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如果缺乏对个体理性的修正机制,则存在将个体理性的局限转化为负面社会后果的危险。党员干部要主动接受批评、进行反思,时时敲响权力的警钟。

     

        党内监督既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有党员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相互之间形成了互爱互助的同志关系。党员间的互爱互助不是利益的互利互惠,而是人格的共同完善。所以,党员不能独善其身,而应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其他同志暴露的问题,在互相监督与勉励中培养坚强的党性。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自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政治伦理上需要以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党员要以党纪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纪高于国法,只是因为两者的对象存在差异,所以内容范畴有所区别。比较而言,党纪设置了更高的道德门槛,一些在国法中被允许的行为受到党纪的约束和限制。党纪与国法的区分凸显了党员身份的特殊性。作为政党的一员,坚持党的政治理想、维护党的政治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规矩是每一位党员肩负的道德义务。唯有恪守党纪底线,方可取信于民,为接受人民权力委托提供有力的合法性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员要在党纪的指导下追求高位道德。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要体现在政治领域,还要体现在文化和道德领域,成为道德的标杆。国法规定了普通社会成员的基本规范,属于低位道德的范畴。党纪则呈现出高位道德的价值取向。党员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应该以党纪为价值坐标,追求崇高的道德生活,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道德环境。

     

        党员要实现党纪的内化。道德自律是从服从外界规制到道德自觉的过程。道德的最高境界在于“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如果党员的道德服从仅限于外界强制,一旦外力减弱,或者欲望膨胀,就可能突破党纪底线,滑入贪腐和堕落的深渊。坚守党纪红线,就必须将个人理想和追求与党的理想、追求高度统一,将党纪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从而走向道德的自由王国。

     

    健全问责机制: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担当

     

        如何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维持健康政治秩序、保证政治决策科学性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直面这一课题,充分展现了政治伦理担当。健全问责机制长期以来都是我党建设的主要工作,今年7月由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系统阐明了党员问责的理论依据、工作原则、实施程序和内容范围。

     

        一是健全问责机制反映了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健全问责机制的主旨在于落实主体责任、通过问责促使党员干部认清权责边界,划定主体权限,一方面防止权力滥用、越界行权,另一方面惩戒为官不为、失职渎职。健全问责机制有助于党员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主动防范、规避潜在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是健全责任机制显示了共产党人的法治精神。健全责任机制的实质在于将权力与责任纳入制度的范畴,让对任何权力运作结果的追责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问责机制的完善内含对主体行政程序的制约,对党员遵守政治规矩、恪守程序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鞭策作用。激励党员形成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也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三是健全问责机制表达了共产党人的政治勇气。值得注意的是,面对问责的压力,中国共产党人不能选择回避和退缩,更不能在问责的压力面前丧失勇气。恰恰相反,共产党人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鼓起勇气追寻政治美德,实现“善”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健全问责机制的目的不是让党员墨守成规,而是敦促我们凭借公共理性和政治智慧致力于增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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