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有律师认为,此公约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市场化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协会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但“自律公约”的出现,将对教师的合理自愿流动形成极大限制,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活力。科学引导竞争激烈的民办教育市场,绝不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和“禁”,更不是出台一款“自律公约”,让巨额赔偿成为教师流动的代价。解决教师资源流动大的问题,应该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同时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的狭隘思想,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毕晓哲 摘编:罗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