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成效明显。但在某些地区、部门和领域,“为官不为”的消极心理有所滋长,有人认同“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更有甚者往往“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担责、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郁氛围。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机制,重点和难点在于厘清边界、细化标准、设定底线。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改革者提供清晰的行动准则和稳定的心理预期。首先,就容错的前提条件而论,应当重点关注三种情形:在执行上级改革举措中出现的无意过失;在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败;在改革中因动真碰硬而被造谣中伤乃至恶意诬告。只要合法合规、不谋私利,并能主动挽回损失,可以酌情容错免责。其次,为了防止少数干部借机乱作为,必须设置严格的底线标准。要高度警惕犹豫、敷衍的消极态度,对于故意拖延改革的干部,必须追究坐失良机的责任。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能容错免责。再次,健全干部个人申辩机制和评估机制。要既允许干部举证解释,又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价改革的必要性、民意的认可度、改革失败的价值,最终综合权衡是否应当容错。
容错机制不是简单地宽容错误,它还隐含着少犯错误、纠正错误的功能。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事前防错机制和事后纠错机制。事前防错机制,核心是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法定程序;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事后纠错机制,则涵盖错误预警、错误识别、错误应急反应、错误认定、纠错效果检验等内容。当改革偏差、失误初见端倪时,应当及时纠偏纠错,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使政策执行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纠偏纠错不是追究责任,而恰恰是对干部最好的关心与保护。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出发点是为干部排除阻力、消除顾虑,落脚点则是激励干部冲锋陷阵、敢于亮剑。当然,容错并不能完全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必须与考核评价、奖优罚劣、民意支持等结合起来。一是用好政绩考核评价指挥棒。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框架体系和考核内容,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权重,探索将公众、媒体、智库、学者等纳入评估主体范围,形成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二是强化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齐下,对于为官不为者、为所欲为者,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三是培育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要让公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引导他们理性看待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少一些苛责,多一分包容。一言以蔽之,只有“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才能汇聚起改革攻坚、转型发展的强大合力。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