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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解读《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

    作者:本报记者 吕慎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4日 07版)

        今年4月国务院授权贵州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11月6日,该省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贵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此,记者走访了贵州省环保厅等单位,请有关负责人对这一方案进行了解读。

     

    确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等四条工作原则

     

        《方案》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制订的目标是彻底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方案》工作原则归纳起来有四句话,即:依法推进,改革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确定2016年至2017年,在贵州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等四个亮点

     

        《方案》从贵州实际出发,突出了四个亮点: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鼓励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独立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确定“赔偿义务人”等九项试点内容

     

        《方案》提出九项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明确范围是指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确定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赔偿磋商是指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经调查发现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会同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

     

        完善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试点情况,研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

     

        (本报记者 吕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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