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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
    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

    作者:刘家义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0日 07版)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是保证监督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措施。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必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是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党组织和党员依照党章党纪党规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对其监督必须依据党的纪律来进行,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国家法律是公民、社会组织为人行事的基本遵循,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对其监督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来进行,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同时,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也必须受到制约,依纪依法监督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在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把依纪依法贯穿始终。

     

        一、必须依纪依法确定监督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都不能越界。对监督权而言,这种边界主要体现在监督内容上。监督内容是指有监督权的监督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所负责的具体监督事项,解决的是“监督什么”的问题。在确定监督内容上,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负有什么责任,监督者应当监督什么内容,在党纪国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监督机关不能因自身意愿、喜好、方便,而主观臆想、无中生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四个服从”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的情况。党内监督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内容来进行。新形势下,还要特别关注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促进主动作为、有效作为、有力作为。

     

        二、必须依纪依法明确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即被监督者,是指监督者行使监督权时具体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个人,解决的是“监督谁”的问题。在确定监督对象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些规定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包括党的领导人在内的8800多万党员。例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及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二是抓住“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位高权重、权力集中,一旦出现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对党的形象和威信危害极大。因此,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通过抓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和重点事,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保障被监督者权利。被监督者依纪依法接受监督,是纪律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此相对应,被监督者在接受监督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应依纪依法给予保障。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被监督者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知情权、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确保依纪执纪、依法执法。

     

        三、必须依纪依法落实监督主体

     

        不同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不同的监督主体。监督主体解决的是“谁来监督”的问题,监督主体必须依纪依法确定。一是各监督主体应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监督。党纪国法赋予不同的监督主体以不同的监督职责,如,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经济犯罪的监督主体是司法机关。各监督主体应严格依纪依法各司其责,在纪律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不能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法律赋予不同的监督主体以不同的监督权限,这也意味着各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时,难免受到权限或手段的限制,必须紧密合作,力求形成监督合力。如审计监督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以移送纪检、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等。同时,各监督主体之间应加强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通过相互熟悉对方监督流程,提高监督合作效率,同时有助于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三是各监督主体应切实担当监督责任。履职要尽责,要履行好纪律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恪尽职守,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履职要有制约,监督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构建监督行为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外部巡视、审计、检查、结果公示等制度,增强监督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失职要问责,监督机关要坚持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必须依纪依法执行监督程序

     

        监督程序是指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行为规范,解决的是“怎么监督”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准则》规定: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这要求我们坚持规则思维、程序意识,凡事按规则办事,将监督纳入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之内。一是依纪依法执行受理程序。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监督事项,应及时受理,不能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事项,应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能擅自处置;对不属于本监督机关管辖或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转交相应级别机关办理。二是依纪依法执行立案程序。所有监督事项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和办理时限规定。三是依纪依法执行调查程序。严格依纪依法调查取证,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四是依纪依法执行审理程序。监督事项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五是依纪依法执行处理程序。研究处理监督事项时,应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

     

        五、必须依纪依法运用监督手段

     

        监督手段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所运用的谈话、调查、检查、审议、质询等方式方法,解决的是“靠什么监督”的问题。正确的手段是开展有效监督必须具备的条件。使用正确的、恰当的、适宜的监督手段可以使监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手段不适、方法不当、方式不对,就会影响监督的效率和质量,甚至无法实现监督目标,进而损害监督的权威和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这要求我们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依纪依法运用监督手段。一是不错用。要把握好监督手段的实质,在党纪国法授权的范围内运用监督手段,避免错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二是不滥用。要把握好监督手段的程度,避免滥用。如,开展检查或调查时,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能高高在上,骄蛮耍横,而要依法文明开展监督工作;向监督对象索要资料时,不能不分缘由、漫无目的,应依纪依法索要与工作相关的资料;提请其他监督部门配合工作时,一般事项应做好沟通协调,重要事项要按规定正式发函请求协助等。三是不擅用。要把握好监督手段的权限,避免擅用。如,纪检部门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必须经县级以上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查询银行账户,必须经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等。

     

        六、必须依纪依法把握监督标准

     

        监督机关是党纪国法的捍卫者。履职尽责不到位,就会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把握不好监督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依纪依法把握好监督标准,解决的是“监督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要做到查深查透。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手法隐蔽多样,甚至高科技化、高智能化,往往将违纪违法行为隐藏在“合法外衣”之下,对违纪违法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盯住不放,坚持依纪依法监督,绝不手软,坚决一查到底。二要做到事实清楚。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全面调查监督事项的来龙去脉,做到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违纪违法情节、后果、责任等要素清楚,逻辑关联紧密,内容条理清晰。三要做到证据确凿。调查过程中应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做到人证、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真实充分完整,彼此之间无内在矛盾,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的,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作支撑。四要做到定性准确。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准确认定违纪违法性质,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情节、后果和责任等因素,严格执行标准,严格依纪依法进行问题定性。五要做到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查找深层次原因和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七、必须依纪依法运用监督结果

     

        依纪依法运用监督结果是新形势下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方式合力的应有之义。依纪依法运用监督结果,不仅强调运用监督结果程序上的合规性,还强调运用监督结果的效率性,解决的是“监督效能”的问题。为此,一要恰当处理。要根据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纪国法,给予违纪违法人员恰当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对违纪违法主体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既防止“过之”之嫌,又杜绝“不及”之虞,不使无过者含冤受屈,不让违纪违法者逍遥法外,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二要共享信息。应健全完善各监督主体间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监督结果共享运用、有法可依、规范进行。如人大监督可依法利用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结果,审计监督可以依法取得信访部门受理的与特定事项或人员相关的举报线索等。三要有效利用。监督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结果,应作为对单位、部门业绩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等。

     

        八、必须依纪依法保障监督条件

     

        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司法体制、审计制度等改革部署对保障监督机关工作条件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保障监督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解决的是“监督能力”的问题,应依纪依法给予切实保障。一是保障必需的人力资源。适应监督全覆盖的需要,保障监督机关必需的人力资源,以及与之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履职顺利开展。二是保障必需的预算经费。充足的预算经费是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监督机关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应保障监督机关充足的预算经费,满足监督过程中的各种必要支出。三是保障必需的设备设施。严格按照相关纪律法律要求,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信息化等硬件设施,还应注重对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枪支武器等专用设备予以保障。四是保障必需的学习培训。监督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专业素质决定了监督质量优劣和效率高低,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是保持监督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必然要求。五是保障必需的体制和机制。应为监督工作创造顺畅高效的体制和机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积极地配合监督工作,经常主动了解监督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更重要的是防止相关单位和个人干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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