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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规范互联网金融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作者:伍聪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02版)

        【光明论坛】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自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进入实质性阶段。

     

        实际上,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给予P2P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重点工作,2016年也因此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自2016年3月以来,监管部门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对监管细则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积累了丰富经验,掌握了大量案例,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市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创新打下了重要基础。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时间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进而满足监管细则及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规范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互联网金融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累积的问题逐渐增多,风险不断加大。整治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果,也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规范发展中承前启后的必经阶段。通过集中整治,督促规范尽快落实,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日趋科学,以此推动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治需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创新三个层面的相互协同,营造“政府外部监管、行业内部引导、企业转型创新”的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共同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

     

        在这三者当中,尤其需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柔性作用。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能理解政策意图和监管思路,领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更好地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行业组织更贴近市场,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和企业实际情况,更加熟悉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受监管、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柔性作用,无疑是对此次专项整治的一种有效补充。一是整治范围有限,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行业组织可把握行业实际,提出更高的自律要求,帮助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完善自律条款,弥补整治和监管的滞后性;三是自律可以提前为整治工作和监管政策进行市场验证和压力测试,待验证可行有效后再予以推广。因此,在开展刚性整治、底线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行业自觉自发的自律行为,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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