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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墨子:让爱的思想破土而出的第一人

    作者:马作武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16版)

        作为“农与工肆之人”的代表,墨子执着于破旧立新,建立一套符合小生产者、手工业者利益的新体制、新秩序。为此他自立门户,聚徒讲学,且热衷游说,不输儒者,故有“孔席不暖,墨突不黔”之说。墨子“有坚定的主义,有具体的政治主张”(顾颉刚《古史辨自序》),归纳起来有十项,或称“十论”。即“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其中“兼爱”是核心,是其一切政治法律观的出发点和归宿,内里所涵摄的平等意识,值得挖掘和珍视。

     

        墨子是“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使爱的思想破土而出的人”(〔德〕阿尔伯特·史怀哲《中国思想史》),他“背周道而用夏政”(《淮南子·要略》),其“兼爱”说首先是对无等级的氏族时代的缅怀与追思,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礼记·礼运》)这种大同理想的绝唱。墨子对当时社会的混乱痛心疾首,针对“当今之时,天下之害孰为大”这一问,他回答:“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害也。”(《兼爱下》)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人与人之间“不相爱”和“自爱”:

     

        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是以行者非之。既以非之,何以易之?子墨子言曰:“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兼爱中》)

     

        在战争频仍的时代,墨子目睹并亲身感受着战争带来的离乱痛苦,以一介布衣之身,满怀天真美好的愿望,企图借兼爱之说消弭战争的硝烟。“视人国若其国,谁攻?”(《兼爱上》)大到一国,小到一家一身,唯有兼爱方能杜绝一切“祸篡怨恨”。这种天真背后,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悲天悯人的救世之心跃然纸上,而隐含的平等观也呼之欲出,因为兼爱之说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都沁润着平等意识。

     

        其一,爱无等差。“‘兼,尽也。尽,莫不然也’。兼爱,谓尽人而爱之。”(伍非百《墨子大义述》)“兼相爱”要求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无分亲疏、贵贱与贫富,所谓“厚不外己,爱无厚薄”(《大取》),“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小取》),“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中》)。无分彼此厚薄,将别人的国、家、身当作自己的国、家、身一样尊重和爱护。为什么要“兼爱”呢?墨子认为在“天志”之下,国与国、人与人都是平等的。《法仪》篇说得更明确:“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天”对每个人都平等以待,“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从而保护每一个人,不准肆意“相恶相贱”,做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兼爱中》)。可见,“墨翟所讲的兼爱含有反抗压迫和等级歧视的意义”(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

     

        其二,兼以易别。墨子的“兼爱”与孔、孟的“仁者爱人”不同,后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原则,主张仁爱有等,“轻重厚薄”有别;前者以现实的物质功利为基础,以“爱无差等”为原则,主张“远施周遍”,不分亲疏厚薄。儒家的爱发自内在心理的“仁”,以伦理为本位;而墨家的爱源于外在互利的“义”,具有功利主义色彩。儒家的爱重“别”,“别”者区别也,注重远近、贵贱、亲疏、上下之别;而在墨子看来,“别”是祸乱之源。“别者,处大国则攻小国,处大家则乱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天志中》)墨子的爱重“兼”,《说文》释“兼”:“并也,从又持秝。兼持二禾,秉持一禾。”并持二禾而不专持一禾,隐含互相平等、相互尊重的意味,这是一个涉及人的平等性问题的概念。墨子视爱人若己为兼,亏人自利为别,并据此作出了“兼士”与“别士”“兼君”与“别君”的区分,主张“以兼为正”“别非而兼是”,通过“兼以易别”(《兼爱下》),达到人格平等地位的最终实现。

     

        朦胧的平等权意识,正是墨子思想中极有价值处。方授楚说:墨子“思想之特点安在?一言以蔽之,则平等是已”(《墨学源流》)。蒙文通说:“以极端平等之思想,摧破周秦阶级之政治,墨家之要义。”(《儒学五论》)刘师培说:“人君承天命以治国,则亦当爱民。其爱民也,亦当无所不用其爱。无所不用其爱,即平等也。故大小平等、强弱平等、智愚平等、贵贱平等,无复压制与受压制之等差,然后可以为法。”(《中国民约精义》)韦政通说:“在西方文化中,基督教的上帝代表博爱,因此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这个信念,启发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同样地,在以兼爱为基本伦理的墨者团体中,也产生了普遍性的法律观念。”他认为所谓的“墨者之法”就是墨家“有法律观念的证据”。“无等差的平等之爱,是现代社团伦理的基础。唯有在这样的伦理基础上,才容易接受现代意义的法律观念,也才容易发展出权利义务的观念。”(《先秦七大哲学家》)也许正因为如此,墨子历来倍受正统所排抑。司马谈指责墨家“教丧礼,必以此为万民之率。使天下法若此,则尊卑无别也”(《论六家要旨》)。班固批评墨家“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汉书·艺文志》)。荀子则说:“不知壹天下、建国家之权称,上功用,大俭约而僈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荀子·非十二子》)“僈”通曼,无也。“僈差等”,王念孙注:“即无差等。”杨倞释曰:“僈,轻也。轻僈差等,谓欲使君臣上下同劳苦也。”“上下同等,则其中不容分别而县隔君臣也。”荀子力倡等级差别,其责难恰恰反映出墨子思想价值之所在。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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