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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星期六

    女子酒店遇袭事件涉事人一审获刑两年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秦文柏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04版)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记者靳昊 通讯员秦文柏)备受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涉事人李某某因介绍卖淫罪,4日下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向和颐酒店及如家集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酒店查找安全管理漏洞、提高人员职业素养、制定整改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另案处理)向金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10月28日上午朝阳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认可,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进行了罪轻辩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为牟取私利,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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