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冯蕾2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按照《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将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不断拓展公共服务范围。
据了解,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意见》明确,统筹地域、功能、特色三大重点,以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特大镇、镇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专业特色镇为重点,兼顾多类型多形态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
按照《意见》,围绕推进美丽特色小镇建设,将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将深入推进强镇扩权,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县级管理职能和权限,强化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用地指标等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有序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