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开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国家之所以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就在于义务教育实施民营化或者营利化后,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责任替代,从而使各级政府办学积极性降低,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性的原则。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使资源出现失衡、秩序出现混乱。一方面弱势者无法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若要通过营利民办学校享受优质资源,必须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故而,在营利与义务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则成为回归义务教育本质的必然选择。
(原载于南方网 作者:堂吉伟德 摘编:罗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