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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2日 星期三

    加强大病众筹平台监管

    作者:周继坚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2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随着大病众筹在网络社交平台出现,患者可通过众筹平台获得社会爱心捐款。但是,这种新型公益模式因为平台的审核能力不足、资金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筹款平台上,有人夸大病情募捐,有人在病情尚未确诊就筹款,甚至有涉嫌窃取病人资料、欺骗爱心人士捐款等现象出现。

     

        应该说,借助网络平台为社会爱心人士和患者架起沟通的桥梁,帮助经济能力不足的重病患者获得必要的医疗费用,不失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大病救治的好渠道,其发起初衷和沟通形式都值得肯定。但是,如果“诈捐”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此类平台的权威性无疑将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此类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公众将对此类平台失去信任,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将难以再通过此类渠道获得救助。

     

        问题的关键在于审核把关。一些众筹平台发起筹款的流程十分简单,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上传身份证明和病情诊断等材料,创建个人求助项目,即可分享到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动亲朋好友筹款。多数众筹平台的求助项目,发起人可自行设定筹款金额。这些设计虽然极大地便利了患者发起筹款,但由于没有科学的核查机制,为一些人夸大病情、虚构病情,甚至盗取他人信息进行“诈捐”留下了空间。

     

        作为大病众筹平台的设计者,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起信息审核第一把关人的责任。可以说,设计者虽然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和诊断材料等有效证明,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人员不足和专业背景缺失,这些把关手段很容易被“诈捐”者突破。为此,大病众筹平台应该通过完善平台功能设计,增加更有分量的核验手段。同时,对于资金募集的代管等环节,众筹平台的设计者也应制订明确的监管规则,规避挪用资金的嫌疑。

     

        除此之外,医疗服务和互联网主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一方面,大病众筹平台如果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成为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患者大病负担的有效渠道。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大病医保的兜底网络,但大病保险仍在不断拓展覆盖范围和病种,目前还难以覆盖所有的大病患者,社会力量、社会爱心完全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并且大病众筹平台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尝试,有关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规范和扶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大病救治。

     

        另一方面,“诈捐”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涉嫌违法犯罪,有关主管部门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维护广大爱心人士的合法权益。治理大病众筹平台也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部分,决不能让大病众筹成为诚信灰色地带。同时,大病众筹平台建设不应是单纯的商业行为,而需要突出其公益属性,这就需要主管部门和公益团体的介入,以增强其运行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在必要的信息核验和政策指导方面,有关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帮助,共同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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