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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07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殷泓、靳昊)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教育部还提出,根据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

        对于备受关注的民办学校过渡问题,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3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建议根据中央精神,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过渡期限等事项可由地方根据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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