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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民法总则这些事儿与你我息息相关

    ——聚焦提请二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07版)

        短短一个月时间,13802位网友,65093条修改建议。

     

        自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来,民事立法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在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过程中,1.3万多人将意见反映给最高立法机关。

     

        关注还在持续。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三分之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增加了16条,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

     

        这次修改,有哪些内容与你我息息相关呢?

     

    谁做监护人,要听孩子的意见

     

        “南京女童家中饿死”“毕节5名男童垃圾桶窒息身亡”……一个又一个悲剧,都与监护人失职有关。确立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是草案一审稿的一大亮点。

     

        然而,父母与孩子的亲情是天生的,父母的爱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草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同时确立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制度。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也指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应该是确定监护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果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是因为原监护人恢复资格,这种已经建立良好信任的新监护关系即刻停止,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有冲突。

     

        草案据此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更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说。

     

        针对遗嘱监护,草案也增加规定,要求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有的代表、地方和部门指出,在父母双方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李适时表示。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双方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出售个人信息,法律有望明确禁止

     

        这个夏天,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案,再度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个人信息为什么如此轻易地就落到了骗子手中?法律不该严厉禁止这样的行为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认为,现在是信息社会,要特别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

     

        草案二审稿对此积极回应,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地位。草案专门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李适时指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将互联网时代的信息资源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个人、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权利,还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幼时遭性侵,成年后或可追偿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留守儿童在农村生活,没有父母的保护,这些儿童与年迈的祖父母沟通不畅,得不到有力的监护,一旦遭到性侵害,往往不敢或无法申诉、主张权利,等到其长大之后,心智与知识增长,知道要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此时却往往已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如此将会留下终身的心理阴影,受到终身伤害。”孟强说。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据此,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孟强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说,这条规定突出强调了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极大地延长了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够有效保护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未成年人遭到强奸的,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最短可能是八年,未成年人遭到猥亵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最短可能是六年。如此对比的话,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实可能比刑事追诉时效更长。因此也就存在刑事追诉时效已经经过、民事诉讼时效尚未经过的情形。”孟强解释说。

     

    “6岁打酱油”,真的不靠谱吗

     

        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6周岁”,这个条款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

     

        反对声音认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研发中心主任罗春桃是反对者的代表之一。她举了一个例子,一个8岁的小孩,用自己的手机上网购买了几百元的玩具。“如果按现行民法通则10岁的规定,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将年龄降到6岁,他的父母就很难处理了。”

     

        罗春桃指出,现在很多小孩上小学就用手机了,手机直接绑定银行卡,压岁钱也存在银行卡里,他的行为很难界定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势必会对家庭关系、市场交易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李适时说。

     

        孟强对“6周岁”的规定表示赞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从事一切民事行为。不少人担心这一规定是允许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任意进行交易,挥霍家长的钱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孟强解释说,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识别能力、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或者干脆是纯获益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否则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家长对这一交易不认可时,这一合同就归于无效。

     

        我国小学生入学年龄正好是6周岁,实践中,小学生上学时一般都会带一些零花钱,用于购买小额文具、零食和玩具等。

     

        “如果仍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界定为10周岁,就意味着小学生要到四年级甚至五年级才可以从事上述日常行为,这明显是脱离现实的。因此,结合我国小学生入学年龄、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界定为6周岁,是具有合理性的。”孟强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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