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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人大代表涉案不能有“特别保护权”

    作者:胡印斌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02版)

        【网言】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被立案侦查,但由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莆田市公安局无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条也被称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权条款”。但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若听任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泛化,不仅有可能纵容犯罪、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从更开阔的视野看,立法机关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或作出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范。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胡印斌 摘编: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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