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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源头准入的制度创新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本报记者 李慧 冯蕾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07版)

        国家发改委21日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准入清单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着怎样的意义?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应遵循怎样的思路和原则?如何保障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和权威专家。

     

    底线约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办法》发布意味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这一重大改革将对生态文明建设有着怎样的影响?

     

        “此次我们将在676个县推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些县占我国国土面积的53%,他们承担着为全国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因此开发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徐林指出,这次公布《办法》就是让这些地区不能开发的产业对社会公开,让全社会的投资者都知晓。从根本上说,这是主体功能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发展完善。

     

        《办法》指出,要强化底线约束,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进一步细化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重点生态功能区承担着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主导生态功能,担负着保护并着力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首要任务。”徐林指出,将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对于保障国家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探索,是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尝试。

     

    因地制宜:依据资源禀赋制定准入负面清单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各具特色,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应如何体现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对此,《办法》提出,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结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将不适宜产业筛选纳入负面清单,第一产业重点针对农、林、牧、渔业等;第二产业重点针对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第三产业重点针对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水利管理业等。属于国家层面规划布局的产业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如何加强对产业准入的管理?

     

        “要加强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和激励考核。”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李军指出,特别要建立负面清单实施激励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绩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大其考核权重。同时配套相应措施和手段,强化负面清单考评结果运用,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考核评优和评选紧密结合。

     

    配套制度:确保负面清单落到实处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保障其有效推进和实施管控?对此,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帆指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实施很可能面临“落地难”问题,各地应从制度、技术和资金等三个方面提供保障。

     

        陈帆认为,为加强制度保障,各地应从产业、环境、财政、土地、投资、农业、人口、民族、气候变化、绩效考核评价10个方面建立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以保障负面清单有效实施。

     

        (本报记者 李慧 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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