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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虚假广告不降反增暴露监管漏洞

    作者:何勇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4日 10版)

        【光明说法】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3.6万件,比去年同期下降1.2%,案值41亿元,下降19.1%。其中,虚假广告在广告案件中的占比创近年同期新高点,达45.8%。涉及农资、生活美容、美体、休闲服务、服装、服饰及医疗器械的虚假广告较为严重。

     

        去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对虚假广告及其处罚有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今年又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工商部门更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查处惩治力度,应当说取得了一定成效,查获了多起虚假广告案。但是,虚假违法广告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呈现出不降反增态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工商部门的高压之下,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不降反增,主要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传统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数量减少了,在互联网特别是个人自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大量增加,而自媒体存在分散性,这让自媒体上的虚假广告更容易逃避监管部门的视野。虽然法律上规定网络大V发布、转发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在实践操作中,还没有一位自媒体运营者因发布、转发虚假广告而被处罚的,这反过来助长了自媒体运营者发布虚假广告之风。另一方面,由于虚假广告的覆盖范围比过去更广一些,这使得在过去并不算虚假广告的广告,现在被定性为虚假广告。

     

        因此,要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势头,工商部门必须重点打击互联网世界的虚假广告。首先,工商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要将互联网上的广告特别是在分散的自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纳入到监管中来。对于广告的管理,要主动出击,要利用好搜索引擎技术监管广告,不要坐等消费者投诉才去处理。

     

        其次,继续斩断虚假广告利益链,提高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必要让他们罚得倾家荡产,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广告发布者履行好审核责任,不敢发布虚假广告。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商家直接在自家网站、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力度比较轻,一般不过几万元,很少给予一百万元的顶格罚款。相比较他们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的获利来说,这点罚款微不足道,根本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更何况发布虚假广告被查处的概率本就不高。在这一点上,对于商家在自己官方网站、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一律按照一百万元的顶格处罚标准处罚,而不是按照广告费标准进行处罚,而且应该关停其官方网站、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并终身禁止重新开通官方网站、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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