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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礼仪非儿戏

    作者:李文娟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0日 16版)

        礼仪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赫伯特·芬格莱特将中国称为“一个如神圣礼仪般存在的人类社群”。年复年,日复日,礼仪生活交织着种种敬意与温情,在我们这个和谐大邦世代传承。

     

        《管子·牧民》:“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其中,“四维”指的是礼、义、廉、耻。“四维”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礼绝则国倾,义绝则国危,廉绝则国覆,耻绝则国灭。国家顺应礼制法度才能使父母兄弟妻子各得其所,社会关系方能稳固。抛弃“礼”,社会发展将会失去平衡。

     

        目前来看,餐饮礼仪、社交礼仪、家礼、开笔礼、成人礼、婚礼等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婚礼中西合璧、花样繁多。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一部现行的官修礼仪文本如《汉仪》《大唐开元礼》般去让人们参考或效仿,以至于很多礼仪活动失去了原有的涵义,甚而成了表演、娱乐、哗众取宠的噱头。

     

        婚礼,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礼仪。《礼记》将之概括为“礼之本也”,“万世之始也”。它是各种礼的根本,夫妇合两姓之好,而后繁衍子嗣传宗接代以至于无穷,才为国家兴旺发达、长久存在创造了基础条件。古代国君在迎娶夫人的求婚辞中会写到:“请君之玉女,与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庙社稷。”希望您的女儿能够嫁给我,与我一道治理国家,祭祀宗庙社稷。除传宗接代以外,婚礼更多要表达的是夫妇一体、相扶相携、尊卑等同的含义。所以,婚礼仪式中“御布对席”“合卺而饮”“共牢而食”传递的都是这个意思。另外,古代婚礼中还有“拜见公婆”这一礼节。即新娘要在婚后的第二天向公公婆婆见礼,以表达内心的尊重。今天,这一仪式演变为夫妻共同向双方父母敬茶。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基本精神是为了彰显中国的孝亲之道。由此可见,婚礼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而是一场正视夫妻关系的启蒙教育。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如此神圣庄严的时刻竟被一些人视为儿戏,甚至演绎为一场闹剧。尤其表现在那些荒唐而野蛮的“闹婚”陋习方面,闹公婆、闹新郎、闹新娘,手段粗俗卑劣,甚至威胁到当事人生命安全。我国多地有用“驴板车”迎娶新娘的习俗,后来逐渐演变为公婆代替毛驴拉车迎接新人,新郎父母脖子上被挂上铃铛,或被戴上高高的帽子,一边吃力地拉着新郎新娘,还要在地上学“驴打滚”,旁边的众人尽情拿他们取乐,有人对老人挥鞭,有人往老人嘴里塞干草。含辛茹苦的父母把孩子养大成人,婚后也被置于如牲畜般使唤的境地,怎能不令人唏嘘心寒?婚礼上,很多新郎也都吃尽苦头。去年冬天,日照一位新郎被闹婚的几个壮汉扔进温度零下的海水里,冻得浑身发抖。陕西榆林的蔡某更是为了躲避闹洞房,不慎从六楼坠下,抢救无效死亡。另外,新娘更是难逃此劫。诸多成年男性借此机会毫无避讳地对新娘进行言语侮辱,甚至性骚扰,严重损害到女性的尊严,对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礼记·郊特牲》)此等对社会有害无益的陋习,该收场了。

     

        “闹婚”是原始婚姻的一种遗迹。闹婚的缘起,有两种说法。其一,按照恩格斯的研究,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变过程中,原始婚姻由群婚向对偶婚过渡,女子要通过“赎身”才能换取自己的贞操权利,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献身于男子们或由部落首领、酋长或巫师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其二,根据英国历史学家麦克伦南的研究,在实行族外婚的原始部落,一集团的男子要携同族人用暴力从其他集团为自己抢劫妻子,在举行婚礼时其友人和亲属都可以提出对新娘的权利。中国的抢婚和闹婚风俗也与原始婚姻有着一定的相关性。梁启超曾做出分析,《易·屯卦》爻辞“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即是古时抢亲的掠影。但是,李衡眉先生多次强调,掠夺婚在华夏族古代是个别的、非常态的现象。先秦儒家也并未将“闹婚”这一环节纳入到婚礼仪式中去。在中国最早的一部礼制汇编《仪礼》中,男方去女方迎亲,并不会遇到刻意刁难,也不会暴力哄抢,而是临别前父母对女儿进行叮嘱教导;在女方到了夫家之后,并不会受到恣意调戏、野蛮闹婚,而是“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礼记·曾子问》)。

     

        礼仪等同于文明。中国庞大的礼仪系统,是人类社会由野蛮迈向文明的一块历史丰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记·礼器》),每一种礼仪都暗含着人性所特有的道德和对生命的敬畏。自周代,开始设定天子之礼、诸侯之礼、卿相之礼,后来延伸出士人之礼。从孔子以仁释礼开始,经过汉、唐、宋、明、清等多个朝代,政府和官员几番做出“礼下庶人”的尝试,专门制定了“庶人之礼”供民间通用,但均未得到普及推广。主要原因是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遭到了贵族阶层的阻碍。具体而言,礼仪和礼制是门阀贵族彰显身份、炫耀门第、维护特权的工具,根据等级品阶的不同,他们所穿的服制、所用的器物、乘坐的车辇等各不相同,庶人用礼,损害到贵族阶层的威仪和利益。“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白虎通义》)甚至有些官员认为,庶人只可施用刑罚。所以,老百姓通用的大都是流传于民间、不完全符合礼制规范、适合于他们生活方式的“礼俗”(杨志刚《“礼下庶人”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历史发展到今天,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别趋于模糊,官员亦是百姓,百姓皆可为官,“礼”不再是贵族阶层的特权和专属。普通百姓行“礼”不再受到诸多限制,只要有此意愿,皆可以“礼”修身。可以说,“礼”具备了普遍应用的条件,充分说明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前进了一大步。在这种情况下,将“礼俗”进行引导和提升,正是时代给予我们的良好契机。

     

        (作者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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