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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4日 星期二

    问责,要敢于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

    作者:舒仁庆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4日 06版)

        【井冈竹语】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之笼越扎越紧。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

     

        《条例》所坚持的问题导向,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问题。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以《条例》为“镜鉴”,结合《条例》所针对的主要问题,自觉增强问题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面对自己的问题主动“买单”,既不当“看客”,也不当“说客”;紧盯不担当、乱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中蕴含的“权责对等”精神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一“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权责对等”精神在《条例》第四条中也得以充分体现:即在追究领导的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时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与下级相比,权力相对大些,责任也就大些,担当也理应多些。“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就要求主动担当起与之相匹配的责任:在问责中发挥“领头雁”的作用,行之以躬、负起总责,问责敢“较真”、敢“叫板”,让“火车头”把整个班子升级为“动车组”,谨防“灯下黑”。

     

        《条例》这一制度建设的内在性规律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制度面前无特权,执行制度无例外。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就必须敢于担当。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条例》以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高悬问责利器,把“关口”再次前移,为党员干部的担当精神刻画了一条新的“底线”,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中制度建设又一创新成果。

     

        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让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就是要率先垂范加强《条例》制度执行的刚性与韧劲,维护《条例》权威性、严肃性,严格对照《条例》,联系“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强化“明规则”、破除“潜规则”,落实“终身问责制”,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融为一体,实现责任到人、职责清晰、层层传导、上行下效,整体联动。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加大《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唤醒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把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舒仁庆,作者系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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