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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14日 星期三

    预算不公开须严厉追责

    作者:周继坚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14日 02版)

        【光明时评】 

     

        此次点名批评虽然可以视为来自财政部的警告,但通报批评只是第一步,比照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一定要及时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务必追究其行政责任。

     

        近日,财政部对外公布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结果,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有超过3.6万个地方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多地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被点名批评。这一涉及省市县三级25万多个预算单位的大检查,是财政部首次针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一次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也是新预算法实施后,财政部对各地落实情况的一次大检查。新预算法于2015年元旦正式实施,财政部的检查以2015年10月底为限,可谓正当其时,有助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引起重视、加强落实。预算法立法宗旨在于对政府的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核,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检查结果表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和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仍不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淡薄,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些部门负责人对预决算公开的抵触心理。

     

        法律规定不容变通。预算公开既然是法定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就必须严格遵守,这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者必须追责。据报道,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检查的整体情况也向各省级党委政府做了通报。各地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3个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已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做好辖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相信在上级部门的压力之下,这些“慢半拍”的部门能够从此引起重视,及时、规范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法律规定不遵守、选择性遵守,或者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及时,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而落实法律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加强执法。据悉,财政部此类财政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将成常态,若财政部能持之以恒推动,并通过与省级部门协同,相信一定能产生持续的效果。此次点名批评虽然可以视为来自财政部的警告,但通报批评只是第一步,比照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一定要及时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务必追究其行政责任。真正做到该追责的追责,该处分的处分,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形成震慑,避免形成“破窗效应”。

     

        预算公开的真正目的,还是要形成社会监督氛围,进而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采取措施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履行预决算公开的法律责任之外,财政主管部门还应以多种渠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同时,向公民和法人普及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常识,为他们展开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才能构建更加全面、立体的预决算监督体系,从而形成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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