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竹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与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条例,以及能上能下规定配套,共同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闭环系统,进一步扎紧了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的笼子。这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背景下,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又一得力举措,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有着重要意义。
压实了选人用人的工作责任。《意见》在“落实工作责任”章节,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从严监督、从严问责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抓手,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武器。《意见》还专门列出“严格责任追究”一章,正是体现了这一认识。
可以说,《意见》将选人用人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对有哪些责任、该谁负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或不尽职会有什么后果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提供了行动指南,也增强了履职尽责的动力和压力。
提供了识准选准的好路径。选人用人关键是识人。知人识人需要综合比选。对“有病”的干部,综合分析研判,能够看清“病”在哪里,“病”的程度,治“病”的药方。《意见》将分析研判单独列为一条,充分体现了对分析研判的重视。分析研判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门技术活。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充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
抓住了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动议是选人用人的第一环节。动议审查搞好了,对于防止“带病提拔”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意见》提出,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这就相当于抓住了“源头预防”,与其他干部选任程序共同形成了责任清晰、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
《意见》还提出,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这一极具针对性的规定管住了选人用人决策者手中的权力,改变了以往“因人择岗”的现象,有效防止了“人情动议”“关系动议”。
体现了从严监督干部的新成果。《意见》贯彻了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不少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新经验新成果,这一点在多处得到了体现。“四凡四必”是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即要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意见》将“四凡四必”上升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本要求,既是对各地各部门做法和经验的系统总结,也体现了党中央重拳整治“带病提拔”的坚定决心。
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一定能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为干部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风向标和导航仪。
(作者系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