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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6日 星期二

    让坦白从宽具体化制度化

    ——“两高”有关负责人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6日 14版)

        143票赞成、1票反对、10票弃权,9月3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即将登场。

     

        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这项改革进行了解读。他们表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对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将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期盼。

     

    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谈到开展试点的背景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但是相关法律规定比较零散,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做出系统性、制度性的安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更好满足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需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期盼。”沈亮说,“它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有利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一律从宽

     

        有记者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案件范围表示关注。沈亮对此回应说,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

     

        他表示,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也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但是,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如果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严防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以后,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试点过程中,将从几个方面来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通过各个诉讼环节程序上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万春强调。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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