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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

    洪水过后 水环境整治不能耽搁

    作者:刘贤春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2日 11版)

        【一事一议】

     

        今年夏季,洪水肆虐后的多地河湖堰库“一片狼藉”:不少堤坝被冲毁,周边生态植被遭到破坏;随洪水冲入水域的塑料废弃物、枯枝烂叶、生活垃圾等,在温度、湿度与微生物的共同作用下腐化变质污染水体;尤其是一些水域的蓝藻,在洪水及风向的作用下漂向岸边,经太阳曝晒后发出强烈的腥臭味……

     

        洪水退后,受灾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投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中心工作,竭尽全力夺回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值得肯定。但有的地方却忽视了一项工作——未将水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纳入救灾范畴。及时进行灾后水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修复,也是救灾和减损的重要工作。灾后水域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整治与修复,势必会影响水环境质量;若耽搁很长一段时间后再整治与修复,就会失去最佳时机,付出更大代价——设想一下,即便生产恢复了,群众住进了漂亮的新房,面对的却是发臭的河流与塘库,会有怎样的心理感受?

     

        如何消除洪水造成的水环境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创伤”呢?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开展亟待整治与修复的情况调查。受暴雨袭击严重的地方应抓紧对域内湖泊、河流、库堰、塘坝的污染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弄清垃圾漂浮物、蓝藻等具体情况,为水域环境污染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基础。

     

        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与修复方案。针对不同水域和地域制定关于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的实施工作方案,注重实效性。

     

        切实提高水域环境整治效力。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整治修复的时段、内容、责任。可由乡镇组织所属村居群众投入劳动力,政府付费,环保、水务等部门协同,迅速进行水域漂浮垃圾的打捞与处置。环境整治任务重的地方,应由市、县一级政府组织力量突击“会战”。

     

        规范处置好垃圾漂浮物与蓝藻。对于打捞上来的垃圾漂浮物,应按技术规范要求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能就地堆放,以免造成二次污染。蓝藻更应集中处置,切忌露天堆放造成新的污染。

     

        加强水域生态环境的常态化监管。无论是水域还是陆域环境,整治或修复后应纳入属地环境网格化管理,当地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察工作,维护好水清岸绿景美的人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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