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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30日 星期二

    环境保护税拟开征

    以现行排污费标准为税额下限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30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我国拟征收环境保护税,并把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该草案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法草案。

        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我国自1979年确立排污费制度,据统计,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楼继伟说。

        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同时兼顾部分省、直辖市已上调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视情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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